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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2

(校办〔2007〕24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的原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办全日制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各学院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领导小组、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暂行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学生工作处负责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

(二)学生工作处采取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予以认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追究其工作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07-2008学年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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